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、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、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。
设计方案、产品配方、制作工艺、客户名单、货源情报、产销策略、软件开发程序......这些“商业秘密”在现代商业中能给市场经营者带来巨大竞争优势,然而也成为了不法分子的生财之道!
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十条规定
?以盗窃、利诱、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;
?披露、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;
?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,披露、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。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,获取、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,视为侵犯商业秘密。
通常,在实践中,导致企业商业秘密外泄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:
你知道吗?在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,相对于商标、专利,商业秘密的保护要薄弱很多。对此,企业不妨参考一下以下建议:
根据不同的商业秘密类别建立秘密档案,保存好开发、研制、获得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的各种原始资料,以证明企业自身为商业秘密的合法拥有人。
根据商业秘密产生、复制、存储、传递、使用及保管等不同环节,运用有效的物理隔离措施和技术手段,通过警醒标志、文件加密、阅读范围控制等方法,增加商业秘密获取的难度,降低泄密风险。
明确企业内部权责,强化涉密人员的保密义务和责任,通过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、竞业限制协议、在劳动合同中增加保密条款,以及涉密人员离职后的保密跟踪等方式,实现对商业秘密的保护。值得注意的是,协议或合同中对保密的内容和措施要尽可能具体,而不应泛泛载明诸如“员工应当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”等格式条款。
内容来源:@越秀法院
编辑 | LJH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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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存权律师,[十年公安刑警/律师经验]江门专职律师,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,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专业,北京大学法学学士。曾在江门市公安局某分局任刑事警官八年,擅长刑事、婚姻、交通事故、劳动工伤、公司法务等,办理各类刑事、民商事案件一千余宗,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及人脉,现为多家企业法律顾问。 联系方式:13822357709; 咨询QQ:709173911; 微信号:liucunquan002; 必备的法律学习、咨询公众号 用微信收描以下二维码或搜索微信号jmlslcq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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